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版)》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申报材料:
(一)初次申报(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按照新证办理)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设备清单。(注:检验设备清单在自检材料项目中已有要求,故此处删除检验设备清单)
7.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注:检验人员材料在自检材料项目中已有要求,故此处删除)
8.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9.拟生产产品目录及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0.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11.自检材料:包括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开展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以及检验人员资质和专业培训证明等。如委托检验的应提供检验协议书和被委托单位资质证明。
(二)延续申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延续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设备清单。(注:检验设备清单在自检材料项目中已有要求,故此处删除检验设备清单)
7.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
8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
9.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10.自检材料:包括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开展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以及检验人员资质和专业培训证明等。如委托检验的应提供检验协议书和被委托单位资质证明。
1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12.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生产不需要取得卫生部产品许可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及抗(抑)菌制剂产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13.生产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除外]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近一年内的产品检验报告。
14.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企业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三)变更申请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公安或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四)遗失补发:
1.遗失补发申请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的登报申明
(五)其他
1.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参照初次申请提供材料,并附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2.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新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或生产车间布局图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将企业提交的材料归入原档案。 |